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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彭宇

摘要:睡前故事365收录南京 彭宇,不是坏人变少了,而是坏人变老了。 碰瓷的现象起源清末的八旗子弟,随着社会的发展,“碰瓷”也在不断地演化,甚至已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大家一起来看下南京 彭宇吧。

不是坏人变少了,而是坏人变老了。

南京 彭宇 第1张

碰瓷的现象起源清末的八旗子弟,随着社会的发展,“碰瓷”也在不断地演化,甚至已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一旦碰瓷不成,马上就会转化成抢劫。

“碰瓷”之所以居高不下,也是犯罪团伙抓住了人们怕麻烦的心理,大多数人遇到“碰瓷”事件,一般都会选择息事宁人,因而在当下也出现了一种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社会现状。

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引发了极大的争议,被认为是社会道德的“反面典型”。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 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不多时,来了三辆公交车,徐寿兰急忙跑向了第3辆车,在她还未上车之后,第二辆公交车后门打开,彭宇从上面走了下来转坐另一辆车,然而却跟老人发生了碰撞。

彭宇将老人送到医院,垫付200元的医药费,等徐寿兰家属赶到时,进行了伤情鉴定,老人身子骨本来就弱,这一摔造成了骨折,伤残鉴定达到了8级。徐寿兰家属要求彭宇支付全额医药费,彭宇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双方发生了纠纷,选择了报警,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徐寿兰的家属起诉了彭宇,起诉书中指认彭宇就是撞人者,要求索赔13万元。

本案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时,不过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困难。

是否与老人产生相撞成了本案的焦点。

彭宇和徐寿兰各执一词。

彭宇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就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他就上前搀扶,不一会儿,另外一个男人也看到了,一起过来搀扶,随后就将老人送到了医院,没想到被反咬一口成了“肇事者”。

从彭宇的陈述来看,他只是一位上前搀扶老人的陌生人,却无辜遭到了构陷;徐寿兰老人一口咬定彭宇就是撞人者。

若彭宇说得都是实话,那么徐寿兰老人可能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第一次开庭中,双方争议不下,加之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这也影响了庭审。等到第二次庭审时,彭宇身处事实不利地位,这位出身网络媒体的小伙,在第三次庭审引入了媒体进行监督。

这也是引发舆论的一点,经一些媒体报道,出现了一种“好人被冤枉”的舆情导向,法院承担了很大的压力。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因此判彭宇承认40%的责任,赔付45876.6元。

这次判决下来之后,更是引发了一阵舆论,彭宇和徐寿兰都不太满意,彭宇提出了上诉,要求二审。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跟一审不同,它不会在一审的前提上加重刑罚。

此案中确实有很多复杂的点,南京市鼓楼区接受了这份上诉,就在第二审准备开庭时,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找到了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的两份登记表,上面记录了当时相撞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份新证据的出现,让本案出现了一个转折点,双方突然选择了和解,但在和解协议中增加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披露本案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双方达成协议后,撤销了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在执行一审宣判。

由于保密条款,这件事再次发酵,历经数年舆论不断,形成“彭宇撞人”、“彭宇无辜”两种完全不同的言论。由于舆论过大,这件事也被认为是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教材”。

以上就是睡前故事365小编整理的关于南京 彭宇的睡前故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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